2022-04-11
委员会
通知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6月5日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2019/904制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
目录
1. 导言
2. 一般术语和定义
2.1 塑性(第3条第(1)款)
2.1.1聚合物
2.1.2可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2.1.3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2.2 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2)款)
2.2.1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2.2.2一次性使用
2.2.3制品的可再充装和重复使用性质
3. 指令(EU)2019/904与指令94/62/EC之间的关系
4. 特定制品标准
4.1 食品容器
4.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2 数据包装袋或包装纸
4.2.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2.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3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
4.3.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
4.3.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4 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瓶帽和瓶盖)
4.4.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和标准
4.4.2盖子、瓶帽和瓶盖
4.4.3特定制品豁免
4.4.4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5 某些(相关)制品类别之间的区别
4.5.1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关键要素
4.5.2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3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4区分食品容器和包装袋的关键要素
4.5.5区分餐盘与食品容器的关键要素
4.6 轻质塑料袋
4.6.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6.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7 棉签
4.7.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7.2特定制品豁免
4.7.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8 气球和气球棒
4.8.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8.2特定制品豁免
4.8.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9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
4.9.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0 湿巾
4.10.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标准和豁免
4.10.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11 带滤嘴的烟草制品,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滤嘴
4.1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附录
一次性卫生巾是用来吸收和保留液体的卫生用品,一般会在一次性使用后处置掉。
一次性卫生巾往往由包括一个吸收芯的多个材料层组成,吸收芯主要由纤维素和合成纤维制成,吸收流体。就该指令而言,卫生巾不仅指衬垫或纸巾,而且也指内裤衬里,因为这些制品是卫生巾(衬垫)[1]的一个子类,因此符合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标准。这两种制品都是由类似的材料组成的,在不适当的处置方面(如使用后冲入马桶),同样可能成为海洋垃圾,并且可能通过废水处理系统进入海洋环境。
用于一次性使用的卫生巾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的制品设计特征,包括那些由于洗涤过程使那些制品的结构和功能退化而不可洗涤或不可多次重复使用的制品。
4.9.2 制品概述及示例列表
表4-18:不同卫生巾、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的说明性示例
卫生巾、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的类型 | 一般标准 | 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满足所有通用和特定制品标准) | |
塑料 | 一次性使用 | ||
含塑料的卫生巾、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包括所有类别的含塑料的卫生巾,不论其形状、尺寸、厚度和吸收程度,并打算在使用后处理 | 是 | 是 | 包括 |
卫生巾(包括内裤衬里)或不含塑料的卫生棉条 | 否 | 是 | 不包括: 制品中不含塑料 |
可重复使用(可水洗)经期用品如可水洗布垫、可重复使用经期杯(可替代卫生棉条)、经期内衣(可水洗内裤集成吸收垫) | 否/不含塑料的可清洗护垫; 是/可重复使用的卫生棉条、卫生棉条涂抹器和垫子可能含有塑料(例如可清洗布垫的夹子) | 否 | 不包括: 制品不是一次性使用 |
4.10 湿巾
表4-19:指令中湿巾的描述
D部分第(2)款、E部分第II节第(1)款和G部分第(6)款:“湿巾,即预湿的个人护理和家用湿巾”。 叙文12:“个人护理和家用湿巾也应在本指令的范围内,而工业湿巾应排除在外。 |
表4-20:湿式擦拭类别示例
制品类别:湿巾 | |
该指令涵盖的范围 | 个人护理
|
家用湿巾 | |
| |
不包括 | 工业湿巾 |
该指令涵盖的范围 |
|
专业用途
| |
表4-21:不同类型湿巾示例
湿巾类型 | 一般标准 | 制品特定标准 | 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满足所有一般和特定制品的标准) | ||
塑料 | 一次性使用 | 预湿 | 个人护理或家庭使用 | ||
含塑料的湿巾 | 是 | 是 | 是 | 是 | 包括 |
由粘胶或lyocell(再生纤维素)制成的湿巾,不含聚酯或其他塑料 | 否 | 是 | 是 | 是 | 不包括: 制品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
预湿巾 (例如在制品包装上注明如下:“预湿毛巾”或“预湿”) | 是 | 是 | 是 | 是 | 包括 |
干湿巾 (例如投放市场前未预湿;也可在制品包装上注明如下:“皮肤清洁干湿巾”) | 是 | 是 | 否 | 是 | 不包括: 制品未“预湿” |
个人护理湿巾 (例如制品包装上可注明“卸妆湿巾”或“婴儿湿巾”) | 是 | 是 | 是 | 是 | 包括 |
家用湿巾 (例如可在制品包装上注明如下: | 是 | 是 | 是 | 是 | 包括 |
“多用途家用清洁湿巾”) | |||||
工业用湿巾(如工业上用于清洗机器的湿巾) | 是 | 是 | 是 | 否 | 不包括: 制品被认为是工业湿擦 |
专业用湿巾 (例如,通过专业企业对企业分销渠道销售并供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使用的医疗/保健湿巾) | 是 | 是 | 是 | 否 | 不包括: 制品不用于家庭使用 |
表4-22:指令中对带有过滤嘴的烟草制品和过滤嘴的描述
第3条第(18)款是指第2014/40/EU号指令第2条第(4)款定义的烟草制品。 D部分第(3)款、E部分第III节和第G部分第(5)款将烟草制品描述为“带有滤嘴的烟草制品和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的滤嘴”。 第2014/40/EU号指令第2条第(4)点对“烟草制品”的定义如下: “‘烟草制品’是指可以消费的制品,甚至部分由烟草组成,无论是否经过基因改造”。 |
产品为烟草制品(如第2014/40/EU号指令第2条第(4)款所定义),且产品包含滤嘴:例如香烟或雪茄;
产品是与烟草制品一起使用的单独滤嘴:例如过滤嘴或微型滤嘴。
表4-23:带有滤嘴的不同类型烟草制品和销售用于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滤嘴的示例
烟草制品或滤嘴的类型 | 一般标准 | 制品特定标准 | 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满足所有通用和特定制品标准) | |
塑料 | 一次性使用 | 带有过滤嘴的烟草制品或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过滤嘴 | ||
带有塑料滤嘴的香烟或雪茄 | 是 | 是 | 是 | 包括 |
单独的含塑料的单用途滤嘴 | 是 | 是 | 是 | 包括 |
电子香烟或Vape制品,包括塑料或非塑料滤嘴 | 是 | 否 | 否 | 不包括: 制品有多种用途;制品不含烟草 |
与加热的烟草制品一起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含有塑料的一次性滤嘴 | 是 | 是 (滤嘴) | 是 | 包括: 虽然电子设备打算用于多种用途,但烟草和滤嘴是一次性使用的 |
松散的烟草,如用于烟斗或手卷烟,不含塑料过滤嘴的烟草。 | 否 | 是 | 否 | 不包括: 制品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制品不包含滤嘴 |
[1]见EDANA网址:https://www.EDANA.org/nw-related-industry/nonwovens-in-daily-life/adsurbent-hydry-products/feminine-care,2021年3月9日检索
[2]EDANA.(2019年12月). 吸湿卫生用品组件衬垫/衬垫。检索自:https://www.edana.org/nw-related-industry/nonwovens-in-daily-life/adsurbent-hydry-products/femine-care
[3] EDANA, (N.D.). 工业湿巾. 检索自:www.edana.org/nw-related-industry/nonwovens-in-daily-life/wipes/industrial-wipes
本指令中规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描述和相关要求的概述
一次性塑料制品 | 附录相关部分和适用的实质性要求,但报告义务除外 | 指令附录中包含制品说明的最相关部分 | ||
气球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3)条) | E部第二节第(2)款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第G部分第(7)款 | |||
气球棒 | 在市场上配售限制(第5条) | B部分第(6)款 | ||
≤3L的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 | 制品要求(第6(5)条) | C部分和F部分 | ||
单独征收(第9条) | ||||
≤3L的饮料容器,包括。他们的帽子和盖子 | 制品要求(第6条第(1)至(4)款) | C部分 |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2)条) | E部第一节第(3)款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第G部分第(3)款 | |||
发泡聚苯乙烯制饮料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盖 | 在市场上配售限制(第五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饮料搅拌棒 | 在市场上配售的限制(第五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饮料杯 | 标记要求(第7条) | 未提供特定于品的说明 | ||
饮料杯,包括其瓶帽和瓶盖 | 消费量减少(第4条)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2)条) | ||||
发泡聚苯乙烯制饮料杯,包括。他们的瓶帽和瓶盖 | 在市场上配售限制(第5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棉签 | 在市场上配售限制(第5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餐具(叉、刀、勺、筷) | 在市场上配售的限制(第5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食品容器 | 消费量减少(第4条) | A部分第(2)款 |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2)条) | E部第I节第(1)款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第G部分第(1)款 | |||
发泡聚苯乙烯食品容器 | 在市场上配售限制(第五条) | B部分第(7)款 | ||
轻质塑料袋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2)条) | 第94/62/EC号指令第3(1c)条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
包装袋或包装纸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2)条) | E部第一节第(2)款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第G部分第(2)款 | |||
盘子 | 在市场上配售的限制(第五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卫生巾(护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 | 标记要求(第7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
吸管 | 在市场上配售的限制(第五条) | 未提供特定制品的说明 | ||
带过滤嘴的烟草制品和为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过滤嘴 | 标记要求(第7条) | 第2014/40/EU号指令第2(4)条 |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3)条)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
湿巾 | 标记要求(第7条) | D部分第(2)款 | ||
生产者延伸责任(第8(3)条) | E部第二节第(1)款 | |||
提高认识(第10条) | 第G部分第(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