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一)

2022-04-06


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 全文推送系列(一)

原创 秘书处 降解塑料专委会 2021-06-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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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行业同仁阅读和理解欧盟委员会发布的Guidelines_single-use_plastics_products,由中国塑协降解塑料专委会秘书处翻译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将通过本平台陆续推送给大家,请大家关注、收藏和阅读。

委员会

通知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65日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2019/904制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


目录

1.   导言

2.   一般术语和定义

2.1 塑性(第3条第(1)款)

2.1.1聚合物

2.1.2可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2.1.3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2.2  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2)款)

2.2.1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2.2.2一次性使用

2.2.3制品的可再充装和重复使用性质

3.   指令(EU)2019/904与指令94/62/EC之间的关系

4.   特定制品标准

4.1 食品容器

4.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2  数据包装袋或包装纸

4.2.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2.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3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

4.3.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

4.3.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4  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瓶帽和瓶盖)

4.4.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和标准

4.4.2盖子、瓶帽和瓶盖

4.4.3特定制品豁免

4.4.4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5  某些(相关)制品类别之间的区别

4.5.1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关键要素

4.5.2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3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4区分食品容器和包装袋的关键要素

4.5.5区分餐盘与食品容器的关键要素

4.6  轻质塑料袋

4.6.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6.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7  棉签

4.7.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7.2特定制品豁免

4.7.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8  气球和气球棒

4.8.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8.2特定制品豁免

4.8.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9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

4.9.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0  湿巾

4.10.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标准和豁免

4.10.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11  带滤嘴的烟草制品,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滤嘴

4.1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附录

1. 导言

本文件是对(EU)2019/904号指令[1](以下简称“指令”或“一次性塑料指令”)的解释及补充指南,其中(EU)2019/904是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
该指令适用于在附录中列出的所有一次性塑料制品,和由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所有制品,以及含有塑料的渔具。其第12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准则,包括根据该指令被判定为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示例。这些准则的重点是附录中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如下:
  • 气球;

  • 气球棒;

  • 容量小于等于三升的饮料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盖;

▶ 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盖;
 容量小于等于三升的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
  • 饮料搅拌棒;

  • 棉签;

  • 饮料杯;

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杯,包括其瓶帽和瓶盖;
饮料杯,包括其瓶帽和瓶盖;
  • 餐具(叉、刀、勺、筷);

  • 食物容器;

 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
  • 轻质塑料袋;

  • 包装袋和包装纸;

  • 盘子;

  •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及卫生棉条敷贴器;

  • 吸管;

  • 带有滤嘴的烟草制品和销售用于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的滤嘴;

  • 湿纸巾。

 

该准则没有详细涵盖用可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渔具和制品。关于后者,在第5条禁止所有一次性使用或非一次性使用的氧化可降解塑料制品,而且没有区分可生物降解的氧化可降解塑料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氧化可降解塑料。
本文件提供了关键定义以及范围内外的制品示例。这些示例并非详尽,仅用于如何在特定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情况下解释指令中的某些定义和相关要求。包括实例在内的内容反映了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观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欧盟立法的约束性解释属于欧洲联盟法院。
 
鉴于冠状病毒,应当指出,第11条要求执行该指令第4至第9条的措施符合《联盟食品法》,以确保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



[1]  OJ L 155,12.6.2019,p.1.

2. 一般术语和定义[2]


2.1   塑性(第3条第(1)款)

第3条第(1)款规定了塑料的定义:
“‘塑料’是指由(EC)第1907/2006[3]号法规第3条第(5)款所定义的聚合物,其中可能添加了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可以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成分,但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根据叙文11,该指令第3条第(1)款提到了(EC)第1907/2006号法规(以下简称“REACH法规”)中的定义,并增加了进一步的内容,以便引入经修改的单独定义。
叙文11明确指出油漆、油墨和胶粘剂是聚合材料,它们不在指令范围内,不属于第3条第(1)款中塑料的定义。因此,最终(或其他)非塑料制品不属于本指令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1)款和叙文11中使用的若干术语和定义需进一步澄清。以下各节提供了关键术语,特别是:
  • 聚合物(第2.1.1节)。

  • 能够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第2.1.2节)。

  • 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第2.1.3节)。

 

2.1.1    聚合物

指令第3条第(1)款提及REACH法规第3条第(5)款中聚合物的定义,内容如下:
“聚合物:由一种或多种单体排列的分子组成的物质。其分子量必须分布在一定范围内,其中分子量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单体单元数量的差异。聚合物包括:
(a)  分子的重叠至少含有三个单体,其中单体的共价键结合到至少一个其它单体或其它反应物上;
(b)  小于由大多数相同分子量组成分子的分子量。
在本定义中,“单体单元”是指单体物质在聚合物中的反应形式。”
为补充REACH法规中聚合物的定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聚合物和单体指南[4](以下简称“ECHA指南”)中给出了附加的指南:
“与[REACH]第3条第(1)款所定义的任何其他物质一样,聚合物也可含有维持聚合物稳定性所必需的添加剂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杂质。这些稳定剂和杂质被认为是物质的一部分。”

2.1.2   可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指令第3条第(1)款将塑料定义为“一种能够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部件发挥作用的材料(…...)”。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涉及塑料的定义,而不是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定义。因此,在塑性的定义中,这一标准应被理解为一个一般概念。由于第3条第(1)款没有以任何方式规定或限制最终制品的类型和数量,原则上,许多聚合物都可以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2.1.3   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符合第3条第(1)款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的聚合物不受该指令的限制:(一)它们符合天然聚合物;(二)它们符合未经化学改性的要求。这些术语在叙文11中进一步说明:
“未经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属于(EC)第1907/2006号法规第3条第40款中‘未经化学改性的物质’......,不包括在本指令中,因为它们是在环境中天然存在的。因此,为了本指令,应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第3条第5款中聚合物的定义,并引入一个单独的定义”
“由改性天然聚合物制得的塑料,或由生物基、化石或合成起始物质所制得的塑料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因此应符合本指令。修订的塑料定义应涵盖聚合物基橡胶制品以及生物基和可生物降解的塑料,无论它们是来自生物质或是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生物降解”
(一)天然聚合物
天然聚合物一词在ECHA指南中定义如下:

“天然聚合物被理解为在自然界中发生聚合过程的产物,与提取它们的提取过程无关。这意味着,根据REACH条例第3(39)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时,天然聚合物不一定是“自然界中存在的物质”。

REACH条例第3条第(39)款对自然界中出现的物质的定义如下:
“自然界中存在物质:指未经加工或仅通过人工、机械或重力手段加工的、经水溶解的、浮选的、经水提取的、水蒸气蒸馏的或仅通过加热除去水分的,或通过其他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天然存在的物质。”
鉴于以上所述,术语天然聚合物和自然界存在的物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术语,不应混淆。一个关键的区别在于所允许的提取方法。天然聚合物的范围是一个更广泛的群体,不取决于从自然界中提取该物质所使用的方法。此外,指令中没有直接提及REACH法规第3条第(39)款。这种区别和应用RECHA指南定义的结果是,例如,从木材和玉米淀粉中提取的纤维素和木质素符合天然聚合物的定义。
另一个关键的区别是聚合过程是发生在自然界中,还是涉及生物的工业过程的结果。根据REACH法规和相关的ECHA指南,通过工业发酵过程生产的聚合物并不被视为天然聚合物,因为在自然界中没有发生聚合。因此,通过工业环境中的人工培养和发酵过程产生的生物合成聚合物,如聚羟基链烷酸酯(PHA),不被认为是天然聚合物,因为它不是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得到的。一般而言,如果一种聚合物是从工业工艺中获得的,而自然界中恰好存在相同类型的聚合物,则工业制造的聚合物不被认为是天然聚合物。
(二)未经化学改性
指令叙文11说明,未经化学改性物质一词应按照REACH条例第3条第(40)款来理解,该条规定:
“未经化学改性物质:指即使经过化学过程或处理或物理矿化转变,例如去除杂质,其化学结构仍保持不变的物质。”
对于天然聚合物,在指令第3条第(1)款中关于未经化学改性的术语解释如下:判断聚合物在生产中是否经过化学改性,应仅考虑加入的聚合物和所得聚合物之间的差异,而不考虑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改性,因为这些改性与所用聚合物的性质和行为无关,并最终可能释放到环境中。
这意味着,如再生纤维素,例如粘胶、莱赛尔和纤维素膜形式的纤维素,不被认为是化学改性,因为与加入的聚合物相比,所得聚合物没有化学改性。醋酸纤维素被认为是化学改性的,因为与加入的天然聚合物相比,生产过程中纤维素的化学改性在生产过程结束时仍然存在。
如果聚合物的化学结构变化是由仅在天然聚合物提取过程中发生的反应(例如木材制浆过程中提取纤维素和木质素)引起的,则这些变化不被视为指令第3条第(1)款和第11条所指的天然聚合物的化学改性。因此,木材制浆过程产生的纸张材料不被视为由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制成。这一解释也符合欧盟委员会关于该指令的提案所附的影响评估(以下简称“影响评估”),其中没有塑料衬里或涂层的纸制制品被确定为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可用、更可持续的替代物[5]

2.2    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2)款)

该指令第3条第(2)款对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了以下定义:
“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制品,其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的目的不是在其使用寿命内通过返回制造商重新填充或重新用于与其构思时相同用途而完成多次行往返或轮转。”
此外,叙文7和叙文12指出,该指令应仅涵盖那些在联盟海滩上发现最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含有塑料和可氧化降解塑料制品的渔具)。因此,玻璃和金属饮料容器不应包括在该指令范围内。该指令特别豁免了C、E、F和G部分中具有塑料制成的瓶帽和瓶盖的玻璃和金属饮料容器,同时包括复合饮料包装。这符合指令的目标,即把工作重点放在最需要的地方。

2.2.1    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该指令附录所列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如果全部或仅部分由第3条第(1)和(2所定义的塑料制成,则属于其范围。该指令没有设想一次性制品中塑料含量的最低限度阈值,以确定该制品是否属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定义范围;因此,将进行定性评估。
在许多材料(包括非塑料材料)的生产中,满足本指令中塑料定义的聚合物通常用于实现特定的材料性能以及更高的生产工艺效率。那些聚合材料通常合成化学添加剂。使用这种本身不是塑料的聚合物材料,例如保留剂或粘合剂和加工助剂,不会导致仅由该材料制成的一次性制品被认为是由部分塑料制成的。特别是,在编制《指南》立法提案[6]时,专门评估了纸质和纸板制品作为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可持续替代品的潜力。因此,根据上述考虑,仅由纸基和板基材料制成且没有塑料衬里或涂层的纸基和板基一次性制品不应被视为指令意义上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然而,当将塑料涂层或衬里应用到纸基或板基或其它材料的表面,以提供防水或脂肪的保护时,最终制品则被认为是由多种材料组成的复合制品,其中一种材料是塑料。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制品被视为部分由塑料制成。因此,带有塑料涂层或衬里的一次性纸基或纸板基制品部分由塑料制成,属于该指令的范围。与其他没有塑料衬里或涂层的一次性纸基和板基制品相比,带有塑料层的纸基和板基杯子在影响评估[7]中没有被确定为替代选择。这一解释得到了以下事实的支持:最初包括在委员会提案[8]至叙述8中的涂层豁免不再出现在指令的相应叙述11中,也不再出现在指令的其他地方。因此,共同立法者表达了不明确将具有塑料涂层和塑料衬里的非塑料材料制造的制品排除在指令范围之外。根据叙述9,一次性塑料物品产生的大小塑料碎片都会造成严重的陆地污染、土壤污染,并可能泄漏到海洋环境中,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这些项目列入该指令的范围不仅符合该指令的目标,而且对于防止和减少某些完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快速消费品的影响是必要的,这些制品容易成为垃圾,特别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构成风险。这对于实现以创新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制品和材料促进向循环经济过渡的目标也是必要的,这些模式、制品和材料优先考虑可持续和无毒的可再利用制品和再利用系统,而不是一次性制品,其首要目的是减少产生的废弃物数量。
另一个例子是饮料纸盒,它通常由几层纸、塑料和(在某些情况下)铝组成,铝可提供饮料容器技术性能所必需的性能,包括氧气和水份的阻隔。饮料纸盒为复合饮料包装[9],根据附录的C、E和G部分以及叙述12和18明确其包括在指令范围内。

2.2.2      一次性使用

第3条第(2)款中的术语要求,产品的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都不应是为了在其寿命期内完成多次旅行或旋转。应排除这样的情况,即最终制品可能被投放市场,或没有设计重复使用的制品作为多用途或可重复使用被投放市场,或没有作为系统中的一部分投放市场,或协定确保其重复使用。
制品设计特性有助于确定制品为一次性使用还是多用途使用。可以通过考虑制品的预期功能寿命来评估制品是否被构思、设计并投放市场以供再利用,即是否打算和设计在最终处置前使用几次,而不损失制品功能、物理性能或质量,以及消费者是否通常将其作为可再利用的制品来构思、感知和使用。相关的制品设计特性包括:材料组成、可清洗性和可修复性,这将允许多次行程和旋转,以便达到与制品最初设想的相同目的。对于属于包装的容器,其可重复使用的性质可根据《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10]的基本要求确定,包括证明包装符合这些基本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任何声明。

2.2.3     制品的可再充装和重复使用性质

 根据《指令》第3条第(2)款,一次性制品是指在其使用寿命内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多次往返和轮转的制品:
  • 被退回生产商重新充装。

  •  重新用于同一设想的用途。

《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提供了有用的指导,特别是通过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定义和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基本要求的相关部分,来确定那些作为符合这些条件的包装投放市场,因而不被视为一次性使用的制品。根据《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2a)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指“经过构思、设计和投放市场的包装,在其生命周期内通过重新罐装或重复使用以实现其构思的同一用途而多次往返或轮换的包装”。以此类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定义为非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可重复使用性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因为类似的原则也适用于非包装物品,例如,关于重复使用的意图,以及在保持其预期功能的同时对其翻新、清洁、清洗、修理的可能性。
《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附录二第(2)款规定了包装的基本要求,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应具有能够在通常预期使用条件下进行多次往返或旋转的物理性能和特性。符合这些要求的详细条件在欧洲标准EN13429:2004《包装–再利用》中规定。该标准中列出的考虑包装可重复使用性质的要求包括:
  • 包装重复使用的意图(即有目的地设计、构思和投放市场);

  • 包装的设计使其能够完成多次往返或旋转;

  • 可清空/卸下包装而无重大损坏,且不会危及制品的完整性、健康和安全;

  • 可对包装进行翻新、清洁、清洗、修复,同时保持其实现预期功能的能力;

  • 已作出安排,使再利用成为可能,即建立并运行一个再利用系统。

如果指令附录中所列的塑料制品没有作为包装投放市场,则必须考虑进一步的因素,以确定它们是用于单一用途还是用于多种用途。例如,一般同一类型的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投放市场,如果也空置卖给最终消费者(如塑料杯或食品容器),则应将其视为一次性使用的塑料制品。
重新充装或重新装载的操作再利用系统对于利用可再利用物品至关重要,这类系统可包括邮政或信使包装或储存的投递箱。在正常运转的再充装系统中,制品的功能、物理性能和质量在再充装期间不会被生产者和/或分销商改良[11]。还应指出,由经营者实施和有效管理的食品和饮料服务再利用系统可提供更一致的保证,因为可再利用的物品(例如杯子、容器和餐具)经过适当消毒,以保证卫生,保护公众健康,并确保顾客和雇员的安全。




[2]  本章提供的指导不适用于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特别是关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第(EU)10/2011号条例,该条例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了类似的概念和定义,但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部分不同的解释。

[3] 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EC)第1907/2006号条例,设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第1999/45/EC号指令,废除(EEC)第793/93号理事会条例和(EC)第1488/94号委员会条例以及第76/769/EEC号理事会指令和第91/155/EEC号、第93/67/EEC号、第93/105/EC号和第2000/21/EC号委员会指令(OJ L 396,2006年12月30日, p.1)。

[4]欧洲化学品管理局(2012年). 《聚合物和单体指南》.第2.2节和第3.2.1.3节. 检索自: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23036412/polymers_en.pdf/9A74545F-05BE-4E10-8555-4D7CF051BBed

[5]SWD(2018)254终稿. 第3/3部分. pp. 29-31.

[6]同上。
[7] SWD(2018)254 终版. 第3/3部分. p. 30.文件指出,分析中不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非塑料替代品,因为咖啡需要有内衬的饮料杯,以确保即使在装满很热的液体一段时间后仍能保持机械强度。
[8]欧洲委员会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的提案(COM(2018)340 终版. 2018年5月28日).
[9]见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第94/62/EC号指令第3(2b)条(OJ L 365, 31.12.1994, p. 10).
[10] 1994年12月20日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第94/62/EC号指令(OJ L 365, 31.12.1994, p. 10).
[11]《国家法律评论》(2019). 新的欧盟单一用途塑料指令欧盟将通过关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的法律。检索自: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new-eu-single-use-plastics-directive-eu-to-apposite-law-reduce-impact-schective
未完待续……